闵科委规发〔2022〕1号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
闵行区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科创办〔2021〕12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市级专项资金和区财政按要求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二条 资金用途 (一)适用区域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闵行区纳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范围的产业区块(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包括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及漕河泾园闵行区域的部分。提升创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项目可拓展用于全区(紫竹高新区除外)。 (二)适用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围绕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布局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在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实施的项目。项目聚焦高水平创新主体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创新生态环境优化、高端人才集聚等重要事项,助力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具体支持事项,以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三)资助对象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项目正式申报后,保持注册地稳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1.重点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填写火炬统计企业报表。 2.重大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提升创新策源能力重大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在闵行区范围内的企业、机构。 3.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 项目立项 按照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张江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分为事后支持和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两类。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重大项目,参照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进行初审、联合会审和区级推荐。 (一)初审 事后支持类项目:由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统筹衔接,区科委各业务科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查重,形成初审意见。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由管委办根据各子园所在街镇(莘庄工业区)园区推荐情况建立项目库,提前听取推荐项目情况并报区政府。企业正式递交申报材料后,由管委办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财务专家等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二)联合会审 在事后支持类项目区科委科室初审意见和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管委办组织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街镇(莘庄工业区)园区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主要审核项目内容是否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是否为产业领域技术发展重点和科技领域科研创新方向、是否具有创新联动功能和资源集聚效应等,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拔项目,并形成会审意见。对已获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三)区级推荐 管委办根据会审意见,拟定区级推荐项目清单,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后,将推荐清单上报上海科创办作进一步评审。 第四条合同签订 重大项目采用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上海科创办、项目联合管理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 经上海科创办批复的重点项目,由区科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合同原则上于批复意见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区科委与项目单位以在线签约形式完成签订。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主体拨付经费、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转让。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合同等格式文本由上海科创办统一制作。 第五条 项目监管 重大项目由上海科创办、项目联合管理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重点项目建立全流程跟踪管理机制,加大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力度。其中,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由管委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开展项目不定期阶段性评估、验收等事宜。 (一)阶段性评估 主要检查项目内容开展情况、考核指标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专账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内容。由管委办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到现场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技术创新进展、专账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不定期阶段性评估检查后,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评估意见,及时反馈管委办,并告知项目单位。不定期阶段性评估检查结果,作为优化项目执行、规范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不作为资金拨付的最终依据。 (二)项目调整 由项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管委办可以视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认证评议,经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确认同意后,给予项目单位批复同意。 1.预算调整。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在项目内容、总预算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总额确需调增的或购置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数量等发生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在事前将书面申请报送管委办审批,并附调整设备明细清单;其他情况的预算调整,由项目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审批,管委办在项目验收时予以审核。劳务费科目预算不得调增。 2.项目调整。已立项项目在全部资金拨付完毕前,发生注册地址变更、项目撤项、项目期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变更等事项,项目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管委办应当及时将项目调整办理情况书面报上海科创办: (1)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变更注册地的,项目单位应在变更注册地址前分别向迁出和迁入区书面报告,在取得迁出区和迁入区对监管事宜(包括后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明确意见一致后,项目单位可按程序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闵行区内变更注册地的,项目单位应在变更前向管委办作出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迁入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的,管委办向项目单位迁入街镇(莘庄工业区)园区征求意见后,明确是否接收项目;迁出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的,管委办终止项目支持;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内跨街镇(莘庄工业区)园区变更的,管委办向项目单位迁出、迁入街镇(莘庄工业区)园区征求意见后,明确是否继续支持项目。 (2)因自身原因放弃已立项项目的,应当向管委办作出书面报告,管委办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不再签订项目合同;已签订项目合同的项目,终止项目合同,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全额返还已拨付资金。 (3)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期,延迟项目验收的,应于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截止日90天前向管委办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经书面同意的,仍按原约定时间节点实施。项目验收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原约定项目完成时间1年,且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 (4)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在完成名称变更手续15个工作日内,向管委办作出书面报告。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变更承担主体,需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三)项目验收 事后支持类项目,评审立项视同项目验收。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60日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自评价报告,由管委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启动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专项审计、现场专家验收两个环节,原则上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书面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2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完成30日内,管委办将项目验收情况录入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1.专项审计 在项目验收前,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审计内容包括资金到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经费使用和项目经济指标达成情况等。 2.现场专家验收 管委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到项目现场实地检查和评审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现场专家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阶段性评估意见落实情况、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单位有无违约情况、项目审计结果及需整改事项的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如约完成并达到考核指标、项目单位有无违约情况等。 3.项目验收结论 分为通过、未通过、结题三种。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结论为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结论为未通过。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清算。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自未通过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4.项目终止处理 (1)项目单位终止项目 对因以下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管委办审核批准后,项目终止、后续资金停止拨付。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清算,结余资金及不符合项目预算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管委办将相关情况录入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①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②完成项目所需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无法按计划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2)管理机构终止项目 对出现第六条第四项情形,导致项目终止的,由管委办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开展相关终止工作。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预算安排 每年9月底前,管委办根据上海科创办的要求,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需求,由上海科创办统筹平衡后,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每年10月底前,由上海科创办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市级预算报送市财政局,管委办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市区预算需求报送区财政局。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分别审核后,区财政局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年度预算调整同预算申报流程。 (二)资金拨付 事后支持类项目,自项目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申请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类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将相应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无特殊情况下,自项目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申请拨付不超过资助金额的50%;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申请按验收核定数额拨付余款。 在全部资助资金拨付完毕前,项目单位迁出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的,管委办将终止项目、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视情收回已拨付资金。 (三)绩效管理 管委办制定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在政策到期前半年内,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 管委办定期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或考核,评价结果报上海科创办。对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后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审计验收后的结余资金,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1.对项目单位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暂缓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限制其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1)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周期、实施主体、变更实施主体注册地; (2)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3)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4)自筹资金不及时到位。 2.对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通过重复申报获取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重叠支持的,终止项目,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限制或者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市、区社会信用体系。 3.对项目单位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项目,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市、区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1)项目申请、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弄虚作假; (2)违反财务规定调账变动支出或者修改记账凭证; (3)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 (4)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6)违反规定转拨、截留、转移项目经费。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修订调整而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阶法律规范和文件为准。
附件: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
附件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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