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科委规发〔2022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本区各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闵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内各级科普教育基地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社会公益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本市、本区科技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科学实验室、实验基地、工作场地、科技场所,以及可用于科学普及的其他各类场所,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闵行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区科协)等机构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条  区科委、区科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区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监督管理、申报推荐、年度检查、综合评价等工作,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进行指导和协调服务。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区科委、区科协对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推荐、年度检查的初审、综合评价的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经费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经费的评审资助遵循科学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经费必须用于公益性科普教育支出,禁止挪用。

3、择优资助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经费将优先支持科普工作影响面广、科普覆盖面大、科普公益性强、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普教育基地。

4、后补贴的原则。科普教育基地负有维护场馆运行、提升改造场馆及开展相关科普公益活动的责任,每年应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科普教育基地经费是对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公益性支出的适当补助。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年度检查和综合评价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经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原则上先定为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再逐级推荐申报市级科普基地和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依法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公益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科普宣传和科普示范的作用。

3、重视并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愿意接受国家、市、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及时组织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4、面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已达六个月以上且参观人数已超过500人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双休日至少开放一天。

5、具备明确的科普参观路线和科普活动场所,科普展示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应设施和器材(如音像设备、与专业有关的演示设备、模型、展板等)。

6、按科普展教要求提供科普展示、教育、互动和实践内容。

7、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8、相关场地和设施的布置、配备具有浓厚的科普教育氛围(如环境卫生、科普宣传、基地标志等)。 

9、具有面向公众进行科普传播的科普网站、栏目、微信等信息化平台,并保证基地信息化平台正常运行。

10、基地所在单位有明确的主管领导,有主管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基地科普宣传和管理工作,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者和至少2名专兼职科普讲解员。

11、有健全的开展科普教育的管理制度和接待制度,有明确的科普教育内容、基地建设计划或运营方案。 

12、每年有经费保障进行科普展项更新、科普教育及科普活动。 

)申报流程

1、申报:区科委、区科协每年开展一次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具体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申报单位需填写《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向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2、推荐: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推荐到区科委、区科协。

3、评审:区科委、区科协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区科委、区科协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4、授牌:经公示且无异议后,区科委、区科协对符合相应标准和条件的科普教育基地授予“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和铭牌。

  市级科普基地的认定,由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自愿提出申请,经区科委初审后,向市科委推荐符合要求的基地。

 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由区级或市级科普基地自愿提出申请,经区科协、市科协初审后,向中国科协推荐符合要求的基地。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  科普教育基地应明确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在全国科技活动周、上海科技节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主动配合科技、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科技科普教育,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市、区级重大科技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主题科普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与合作,协同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

第十  科普教育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不断提高科普能力,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3年不低于10%。

第十  市级科普基地和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技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向区科委、区科协报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区科委、区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提升基地的科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区科委、区科协定期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年度检查(具体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根据年检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取消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价。各科普教育基地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填报和提交

(一)评价为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可以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的名义对外开展科普工作、提供科普服务。

(二)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予以相应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三)无正当理由参加年度检查的科普教育基地,取消“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因设施更新改造或搬迁影响正常开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区科委、区科协。科普教育基地可以提出申请,经区科委、区科协同意后,延期参加年度检查,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  区科委、区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绩效开展综合评价(具体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各科普教育基地根据综合评价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填报和提交。科普教育基地未按要求填报和提交综合评价相关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综合评价相应经费资助。

综合评价以科普教育基地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和特色项目为重点,主要评价其内部管理、设施更新、内容创作、开放接待、活动开展、合作交流、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良好等次占参评基地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区科委、区科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成本。

第二十条  经费补贴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对基地进行的科普内涵提升、调整项目;

3、基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展品损耗;

4、展品展项更新经费;

5、开展日常科普公益专题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6、制作并免费发放科普宣传资料费用;

7、开展日常科普活动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

8、开展日常科普活动产生的公用事业费用;

9、其他相关运行、维护费用。

二十一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一年期整改:

1、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现有情况低于区级科普教育基地展示标准规定。

4、原有科普展项损坏严重且无法恢复,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5、年开放时间多于150天但少于200天,或双休日不开放的。

二十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不参加区级年度检查的。

2、应当参加却没有参加市级年度检查的。

3、一年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4、改变科普场所性质,或原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市、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借科普名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8、年开放时间少于150天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原《闵行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闵科委规发〔20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科协解释,由区财政局指导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