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科委规发〔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闵行区科普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政策法规,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闵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闵行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闵行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闵行区科普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项目”是指为推进本区科普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而获得区科委、区科协经费资助的项目。“科普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区科委、区科协部门年度预算中用于项目化推进全区科普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区科委、区科协是科普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申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区科委、区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普项目类别 (一)科普活动类。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科技科普决策咨询等。 (二)科普阵地类。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场馆提升改造、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室、创新屋、科普画廊、新媒体建设等。 (三)科普作品类。科普图书、科普表演作品、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等。
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科普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普项目实行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操作规则。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三)择优资助的原则。科普项目经费将优先支持具有实效性、创新性的项目。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科普项目实施三年期滚动预算。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第七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为面向本区开展科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专业机构。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二)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一般不得申报新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一)根据科普项目三年期预算滚动管理要求,区科委、区科协开展相关工作,保证区级科普中期预算项目库数量。 (二)区科委、区科协公开发布当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度拟资助的重点方向、资助额度等。 (三)科普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主体登录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网址http://kc.shmh.gov.cn),在线填报《闵行区科普项目申请书》。 (四)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教育局、相关高校等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初审。 (五)已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区科委、区科协进行网上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视同不合格。 (六)申报主体经区科委、区科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阶段。 第九条 科普项目的评审与公示立项 (一)评审 区科委、区科协通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会邀请相关专家根据《闵行区科普项目评审标准》对申报的科普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区财政局可以委派相关代表列席会议。 (二)信用核查 区科委、区科协委托区信用办通过闵行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载体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核查。 (三)公示立项 1、根据评审会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经区科委、区科协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拟立项的科普项目。 2、区科委、区科协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依据公示结果,发出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不能立项的,不予立项。 3、立项的科普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区科委、区科协的要求,对项目内容、预算等进行调整,填报《闵行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 4、经区科委、区科协审核通过后,打印《闵行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教育局、相关高校等立项单位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报送至区科委、区科协。 第十条 资助额度 区科委、区科协根据当年度专项预算,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项目资助额度。区科委、区科协资助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额的50%。对学(协)会、事业单位等纯公益性组织申报的项目,资助经费可以不受项目总额的比例限制。 享受过其他政府专项项目或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项目立项后,区科委、区科协拨付首款;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尾款。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科普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需延期,必须进行阶段性检查核准。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承担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委、区科协有权收回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资金及不符合项目预算的资金: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6、若项目单位发生第十四条第二款第4项情况的,两年内不能申报科普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7、若项目单位发生第十四条第二款第1、2、3、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下年度科普项目,特殊情况除外。 (三)经费管理 1、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2、项目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装修费、旅游费、招待费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 (一)项目承担主体须严格按照区科委、区科协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区科协提出调整申请,经区科委、区科协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如项目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终止 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区科协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项目终止。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资金及不符合项目预算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一)区科委、区科协每年发布一次项目验收通知,各项目单位根据《闵行区科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完成节点,向区科委、区科协提交验收申请。 (二)项目单位填报《闵行区科普项目验收申请表》,经区科委、区科协形式审查通过后,打印、提交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指证材料。 (三)项目单位若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区科协提出延期申请,经区科委、区科协行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同意其延期。 (四)区科委、区科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邀请专家进行材料验收、现场验收或集中汇报验收(由区科委、区科协根据实际情况三者择其一)。 (五)根据评审意见,项目单位若暂缓通过验收的,允许其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若再次未通过,区科委、区科协将终止项目,已拨付资金的结余资金及不符合项目预算的资金按原渠道收回,且两年内不能申请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科协解释,由区财政局指导资金使用。 |